學會概況
學術委員會
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介紹
學術委員會是市法學會的學術評議和咨詢機構,主要負責市法學會學術研究工作謀劃、學術活動開展、課題立(結)項、優秀法學研究成果評審等工作。主要職責,一是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按照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履行職責。二是提出年度學術研究重點,指導學術活動的開展。三是負責課題指導、立(結)項和法學研究成果評審。四是協助成立首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評審委員會。五是對市屬范圍內申請成立法學研究會和社團法學會提出建議。六是完成市法學會賦予的其他任務。
北京市法學會第二屆學術委員會于2016年6月選舉產生。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5名、委員34人。本屆學術委員會任期與市法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
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主任委員
王利明 |
副主任委員
馬懷德 | 陳 甦 | 張守文 | 卓澤淵 | 韓大元 |
委員
王 光 | 王文華 | 王燦發 | 王雨本 | 王振民 | 王振清 | 尹 飛 | 石靜霞 | 龍衛球 | 龍翼飛 |
盧 松 | 申衛星 | 邢 捷 | 曲新久 | 許傳璽 | 李小娟 | 張遠煌 | 張愛寧 | 林 維 | 范 貞 |
金國坤 | 周繼東 | 姜明安 | 姜俊祿 | 施正文 | 莫紀宏 | 夏吟蘭 | 徐孟洲 | 黃 勇 | 崔建遠 |
喻 中 | 甄 貞 | 潘劍鋒 | 薛長禮 |
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首都法學研究事業繁榮發展,加強對學術研究活動的指導,提高法學研究成果的質量水平,規范學術委員會工作,依據《中國法學會章程》,結合首都法學研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北京市法學會的學術評議和咨詢機構,行使學術事務審議、評議、評選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倡導學術自由,遵守學術規范,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術聲譽。堅持法學研究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服務全市中心工作、服務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服務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任務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在京法學院所、科研機構、政法實務部門及市法學會所屬研究組織推薦,北京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
(三)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四)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五)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
(三)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四)公道正派,責任心強;
(五)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北京市法學會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參與學術事務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三)對北京市法學會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一)知悉北京市法學會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參與學術事務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三)對北京市法學會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循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工作規則,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工作;
(四)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保密事項恪守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循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工作規則,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工作;
(四)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保密事項恪守保密義務。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原則上與北京市法學會同屆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落實相關事務。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辦公室設主任1名,由研究部負責人兼任。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增補委員時,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北京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提出增補人選,由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或不適宜履行職責時,由委員本人或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北京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提出,由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免去其委員職務。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經學術委員會授權負責專項學術評議和咨詢工作。專門委員會設負責人1名,由專門委員會成員推薦產生,負責召集組織成員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市法學會課題指南審定,課題立(結)項評審、中期檢查等工作;
(二)參與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優秀法學研究成果的評選工作;
(三)參與市法學會舉辦的論壇或區域性論壇優秀征文的評選工作;
(四)為市法學會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重大研究項目、法學交流活動等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五)推廣學術研究成果,促進成果轉化;
(六)承擔市法學會學術規范、學風建設等有關工作;
(七)完成北京市法學會交辦的其他學術事務。
(一)參與市法學會課題指南審定,課題立(結)項評審、中期檢查等工作;
(二)參與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優秀法學研究成果的評選工作;
(三)參與市法學會舉辦的論壇或區域性論壇優秀征文的評選工作;
(四)為市法學會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重大研究項目、法學交流活動等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五)推廣學術研究成果,促進成果轉化;
(六)承擔市法學會學術規范、學風建設等有關工作;
(七)完成北京市法學會交辦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章 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議題需提前確定并通知所有委員。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議決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表決應當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議決事項一般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也可根據事項性質由會議主持人選擇以舉手、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或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意,進行通訊表決。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在審議事項時,可根據事項內容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在各種審議、評議、評選活動中,與審議、評議、評選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委員應當回避。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北京市法學會批準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