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考評激勵暫行辦法試行
京法會[2016]61號
各研究組織,學會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考評激勵暫行辦法(試行)》已經2016年6月6日北京市法學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擴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
現將《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考評激勵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0月18日
北京市法學會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考評激勵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研究組織評估行為,加強研究組織能力建設,引導和推動研究組織健康發展,配合實施市法學會關于支持研究組織開展不同學科法學研究活動計劃,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中國法學會章程》和北京市法學會有關規定,參照《中國法學會研究會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北京市法學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組織評估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全面準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北京市法學會設立研究組織評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法學會聯絡部。
研究組織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批準評估工作實施方案,審議評估結果。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組建評估工作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提出評估結論建議。
評估工作組根據需要設立,由北京市法學會領導,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市法學會聯絡部、研究部、社會工作部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等組成。
第四條 北京市法學會所屬研究會和社團法學會(以下統稱研究組織),均應接受評估。
第五條 建立研究組織工作指標體系,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1.基礎建設。主要包括研究組織的章程(組織規則)、理事人數、依托單位、辦公場所、工作人員、經費保障、網站或網頁建設情況等。
2.思想政治建設。主要包括組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北京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具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始終保持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能夠配合市法學會共同引領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向黨中央看齊,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始終保持高度一致;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立足首都、研究首都、服務首都,組織開展課題研究和舉辦學術活動,積極加強黨組織建設;按學會要求,能夠積極參加市法學會組織舉辦的各類學術研究、課題申報、購買服務項目、公益法律服務等活動及常務理事(擴大)會、秘書長聯席會、學術論壇等各種會議和培訓等。
3.組織隊伍建設。主要包括領導班子建設、按期換屆、民主決策、常務理事和理事會機構的合理性、培養和舉薦人才情況、舉辦業務學習培訓、內部團結等。
4.制度建設。主要包括研究組織內部管理制度、會議制度、請示報告制度、年會和學術活動制度、課題研究協同機制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人才和成果評價制度等。
5.學術活動。主要包括年會、論壇、專題研討會、承擔國家部委或北京市(區)相關部門委托的課題任務及學術活動、境內外學術交流、刊物或書籍出版等。
6.成果轉化。主要包括以研究組織名義向中央國家決策機關或北京市(區)相關決策部門提供咨詢意見以及被采納、向北京市法學會報送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及被編發、以研究組織名義的課題成果鑒定為優秀、課題成果出版或發表、課題成果或活動宣傳、參與或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修訂、起草任務等。
7.服務社會。主要包括以研究組織及其負責人名義開展面向社會的法律咨詢、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服務,申報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服務崗位等。
8.創新能力建設。主要包括在開展活動或課題研究的內容、形式,思想政治、組織隊伍、制度、學風,成果轉化,服務社會等方面的創新性。
第六條 研究組織每年11月15日前,應當向北京市法學會提交自我考評報告或年度工作報告;北京市法學會每年在12月上旬,采取普遍檢查或抽查的方式,對所屬研究組織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研究組織可以申請考核評估。
第七條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考評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考核評估的通知;
2.組織考核評估;
3.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考核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考評決定和考評結果;
4.向研究組織發出考評結果通知書;
5.受理復核申請;
6.向考評結果基本合格的研究組織提出改進建議或整改要求。
第八條 研究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評估材料。如:開展活動的新聞報道、活動照片、影像資料、編印的書籍、論文集和活動綜述材料等。
第九條 研究組織評估結果參照民政部社團評估的相關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個等級。
第十條 研究組織考評結果在北京市法學會網站上公示(7天),接受研究組織和廣大會員的監督。
第十一條 研究組織有下列情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評估等級為不合格:
1.違反《中國法學會章程》、《北京市法學會關于研究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研究組織章程(組織規則)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2.上一年度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3.不履行相應程序設立分支機構的;
4.對分支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5.違法違規收費的;
6.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人財物的,或者強制企業加入社會團體的;
7.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
8.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選對象收取費用的;
9.年度工作報告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評估中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的;
10.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
12.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組織規則)的行為的。
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北京市法學會將根據研究組織的性質,視情節作出相關處理或建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給予通報、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等處理。
第十二條 研究組織評估結果作為“北京市法學會資助研究組織開展不同學科法學研究活動計劃”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獲優秀、良好等級的,優先獲得北京市法學會以下支持:
?。ㄒ唬┍本┦蟹▽W會研究組織經費支持;
?。ǘ﹥炏冉邮鼙本┦蟹▽W會委托項目;
?。ㄈ﹥炏韧扑]承擔或參與國家部委有關部門、北京市相關實務部門等實際部門的課題研究及相關活動;
?。ㄋ模﹥炏认驀矣嘘P部門和北京市有關實際部門推薦專業人才;
?。ㄎ澹﹥炏韧扑]參加市法學會組織的對外學術交流及學習考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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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北京市法學會對獲得優秀、良好、合格等級的研究組織,給予一定的獎勵或獎勵性資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