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工作細則的通知
京法會〔2016〕22號
關于印發《北京市法學會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細則》的通知
市法學會所屬研究組織,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細則》于2016年1月28日市法學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擴大)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會后,又征求了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現予以印發試行。
請各單位按照《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細則》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法學會
2016年5月19日
北京市法學會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群團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研究會、社團法學會(下稱研究組織)建設,使法學會所屬研究組織更好地發揮法學研究主陣地、主力軍作用,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結合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實際,強化頂層設計,借助“外腦”作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提高研究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經研究決定成立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
第二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北京市法學會研究組織建設和發展、提升研究組織建設水平的智囊團和指導咨詢機構。
第三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的宗旨:學習運用先進的群團組織建設管理理念,集中專家的經驗智慧,研究法學類研究組織的工作特點和發展規律,解決研究組織在建設和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進一步促進法學研究組織建設整體提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任期
第四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市法學會推薦提名,經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印發聘任決定文件并頒發聘用證書。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五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名。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活動的,市法學會可根據形勢需要和工作實際予以調整。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以現任研究組織的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家學者、與市法學會密切聯系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和市法學會有關負責同志等人員組成。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法學會聯絡部,由市法學會聯絡部主任擔任秘書處主任。
第六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是:關心、支持法學會工作,并具有豐富的研究組織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法學研究能力,在研究組織建設方面有獨特的思路和建議。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在市法學會領導下,按照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和工作部署,組織和開展研究組織建設、服務和管理等創新發展研究,提出研究組織建設發展規劃、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為研究組織體系的發展等提供指導性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指導和協調研究組織加強自身建設,舉辦業務知識講座和培訓,開展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為成立新的學科類研究組織提供技術、專業指導。
第十一條 對研究組織建設及年度工作情況提出評議意見、建議。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擴大參加會議的人員范圍和增加會議的次數。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參會人數須達到委員會人數的半數以上。
會議由秘書處負責組織,主任委員主持;遇有特殊情況,主任委員不能參加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計劃,由委員會討論決定,由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五章 秘書處職責
第十四條 負責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的籌備、服務和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負責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保持與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的信息交流。
第十六條 完成研究組織建設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并修訂,自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