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學會關于進一步推進研究會發展的實施辦法
市法學會所屬各研究會,學會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研究會建設,推進研究會全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市法學會所屬研究會建設與發展現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法學會關于進一步推進研究會發展的實施辦法》,于2020年3月19日市法學會第3次會長辦公(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法學會
2020年3月24日
北京市法學會關于進一步推進研究會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總體目標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研究會建設,推進研究會發展,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中國法學會章程》《中國法學會關于改革和完善監管制度、促進研究會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規定,結合首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論述,堅持創新發展思想,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研究會服務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的積極作用,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新型首都法學研究會管理發展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研究會是指經北京市法學會(以下簡稱“市法學會”)批準成立、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法學類社會組織,包括未在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研究會和已經在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法學類社會團體(社團研究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研究會是繁榮首都法學研究、服務北京法治實踐的主力軍主陣地,是對首都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進行思想政治引領和法學理論指導的重要渠道。
第四條 市法學會對所屬研究會承擔管理、服務、監督、指導的職責。推進研究會發展必須堅持政治建會與黨建強會相結合、規范管理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培育扶持和科學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加強研究會“政治思想、組織體系、制度機制、領導班子、會員隊伍”等全面建設,進一步推進研究會發展,努力形成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組織體系更加完備、制度機制更加健全,管理規范、運轉良好、發展有序、充滿活力的研究會發展格局。
第二章 研究會的設立、轉制、轉入、換屆、變更、撤銷
第六條 市法學會原則上不再設立未在市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研究會,嚴格控制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北京市法治發展建設需要,合理規劃、科學發展社團研究會。申請設立研究會,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猿忠粤暯叫聲r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指導法學研究,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聚集共識,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全面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ǘ┭芯款I域重點關注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如司法體制改革、涉外法律體系構建和法律適用、公益訴訟、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公共法律服務與社會治理等方面。
?。ㄈ┚邆涮钛a相對空白的研究專業領域,并與市法學會已有研究會的專業領域和研究方向,基本不交叉、不重疊。
?。ㄋ模┍仨氂腥齻€(含)以上不同單位或分屬不同單位的個人作為發起人(單位)籌備發起成立。發起人(單位)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強的研究基礎和代表性,聚合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人員。研究會人員組成應充分體現先進性、權威性、代表性、群眾性,研究會應成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術平臺。研究會會員中實務部門人員一般不少于30%。
?。ㄎ澹┯泻戏ǖ馁Y產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發起人(單位)負責籌措研究會登記注冊資金,注冊后不得收回;研究會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支持,保障研究會持續、長遠發展。
第七條 申請成立研究會,須遵守以下程序:
?。ㄒ唬┌l起人成立研究會籌備組,向市法學會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成立研究會的可行性必要性報告,研究會章程(草案),擬任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候選人建議名單,會員名單,經費保障說明等。
?。ǘ┦蟹▽W會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申請材料,提交市法學會研究會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研建委”)審查論證;研建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的論證意見。
?。ㄈ┭薪ㄎ鞒稣撟C意見后通知研究會籌備組,同意設立的,籌備組須向市法學會提交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擬任人選的政治審查表和擬成立研究會設立黨組織的可行性報告等相關材料;不同意設立的,停止籌備工作。
?。ㄋ模┦蟹▽W會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研建委的論證意見等材料,并提交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審議。
?。ㄎ澹┦蟹▽W會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成立的,下達同意成立的批復文件;不同意成立的,應通知籌備組,停止籌備工作。
?。┗I備組持批復文件到市民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市民政部門同意成立的行政許可后視為成立。
第八條 市法學會提倡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未在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研究會進行社團登記,逐步實現市法學會所屬研究會的登記注冊全覆蓋。
第九條 已經在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法學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愿轉入市法學會管理,應向市法學會提出申請,經市法學會審議同意后,業務工作轉入市法學會管理。
?。ㄒ唬l件。擬轉入的法學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政治立場堅定、黨建工作扎實、領導班子健全、制度機制完善、管理規范有序、作用發揮良好,年度工作檢查評估成績連續兩年在合格以上。
?。ǘ┏绦?。轉入應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報告、基本情況介紹(本團體成立時間、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班子建設情況、會員隊伍情況、黨建工作情況、秘書處建設情況)、活動開展情況和取得的主要成果、加入市法學會管理的會議紀要等。
2、市法學會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申請材料,提交研建委審查論證,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其加入市法學會管理的論證意見。
3、市法學會業務管理部門審核論證意見材料,提交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審議,同意接收的,下達批復文件,不同意接收的,通知該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 換屆工作是研究會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屆滿的研究會要嚴格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和研究會章程有序組織換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屆的,應報經市法學會同意。推遲換屆的期限最長為1年。
?。ㄒ唬┭芯繒ㄟ^組織換屆,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理清工作思路,完善領導班子、理事會等組織結構,健全工作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充實會員隊伍,增強履職能力,提升研究會的凝聚力、影響力和戰斗力。
?。ǘ┭芯繒L負責召集常務理事會研究換屆事宜,主持換屆工作。
?。ㄈ┭芯繒凑照涡?、先進性、群眾性要求,強化權威性和影響力,擴大群眾基礎,形成合理的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的組織結構和規模比例,實務部門人員在領導班子中的比例應不少于20%。
?。ㄋ模┬乱粚醚芯繒L、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人選建議名單及修改后的章程或組織規則等材料,應于屆滿前1個月向市法學會報送;經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批準后,研究會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召開換屆大會,完成換屆事項。
第十一條 社團研究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內部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章程等登記、備案事項,經市法學會審查同意后,向市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未在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研究會有前述變更事項的,應向市法學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法學會同意后變更。
研究會因自身原因需撤銷的,應由研究會理事會協商一致后向市法學會提出撤銷申請,經市法學會審查同意后撤銷。
研究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可以決定撤銷:
?。ㄒ唬┻`反憲法、法律,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ǘ┻B續三年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經整頓無明顯改進,無存續必要的。
?。ㄈ┚邆淦渌蜂N情形的。
社團研究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須持市法學會關于同意撤銷的批復文件,到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等事項。
第三章 研究會的思想政治建設
第十二條 加強研究會政治建設。研究會要強化政治引領,加強政治教育,把會員最廣泛最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通過年會、研討會、課題研究等活動,貫徹黨的決定,宣傳黨的主張,引領會員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教育引導會員自覺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貫穿到法學研究、法治實踐的全過程,并轉化為清醒的理論自覺、堅定的政治信念、科學的思維方法。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研究會會長是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第一責任人;研究會要加強論壇、年會、研討會等活動的管理,強化對主題選題、文章觀點的政治審核和政治把關,加強對研究會主辦的網站、刊物、微信公眾號等輿論載體的建設和監管;保持斗爭精神,針對錯誤觀點言行,要敢于和善于發聲、亮劍,在原則問題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幟鮮明、立場堅定,堅決維護法學領域意識形態安全;要及時掌握敏感問題,及時發現會員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苗頭,對于在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問題并造成影響的要嚴肅問責,并向市法學會報告。
第十四條 推進研究會黨建工作。研究會要依據黨章黨規,結合實際建立黨的組織,力爭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條件成熟的,要成立黨支部;條件不成熟的,要建立聯合(臨時)黨支部、黨的領導小組等功能型黨組織。黨組織要加強領導,發揮作用,強化對研究會的年會、論壇、專題研討會、涉外交流、大額經費收支等重大事項研究把關,提出意見,確保研究會各項工作方向正確、合法合規;要常態化地開展靈活多樣的黨建活動,豐富研究會黨組織生活,團結凝聚黨員會員,激發研究會工作活力;加強黨建工作的組織、人員、經費等基礎保障。
第四章 研究會的服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加強研究會領導班子建設。堅持把政治堅定、學風嚴謹、團結合作、堅強有力作為配備研究會領導班子的重要條件。研究會會長是本專業領域學術代表或業務工作帶頭人,具備權威性和代表性,把握研究會工作方向,發揮示范引領和旗幟標桿作用,承擔研究會建設發展的主要責任;研究會副會長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具備為研究會的建設發展出謀劃策、籌措資源的能力,能夠為研究會活動提供人力、物力和資金等相應保障并承擔分管責任;研究會秘書長應具備樂于奉獻、敢于擔當的精神和較強的統籌協調能力,承擔研究會正常運轉、平臺搭建、秘書處建設等日常工作職責。
研究會在選舉變更研究會負責人時,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擬任人選須經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人事部門出具政審意見。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職應征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注冊的研究會中屬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含退休干部)兼職的,應依據市委組織部相關規定,履行相關備案審批手續后方可任職。
第十六條 加強研究會秘書處建設。秘書處是研究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研究會的信息化建設、人員動態管理、工作和會員信息檔案、財務管理等具體事務,承擔相關活動的組織聯絡,起到上傳下達、內外協調、牽頭抓總的作用。秘書處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兼)職工作人員、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辦公經費。秘書長對秘書處工作和管理負全責,指導秘書處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要時可聘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秘書處相關工作。通過加強研究會秘書處建設,使秘書處真正成為權責明確、運轉有序、協調順暢、工作有效的研究會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研究會應定期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ㄒ唬├硎聲Q定本會重大事項,審議研究會工作報告,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人選。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研究會的重大事項,增免個別理事。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ǘ┏绽硎聲诶硎聲]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ㄈ├硎聭e極參加研究會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或者屆內有兩年不參加研究會活動的,研究會可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并向市法學會報告。對于自動退出理事會的理事,研究會要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做好會員的發展、管理與服務工作。
?。ㄒ唬﹪栏駮T發展。市法學會機關原則上不直接發展會員,由所屬研究會、區法學會負責發展會員,實行“誰發展誰管理”。會員發展要嚴格資格審查,將政治素質過硬、法律專業能力突出的法學法律工作者,吸納到會員隊伍中來,確保會員質量。研究會、區法學會發展的會員要報市法學會備案。
?。ǘ┮幏稌T管理。建立健全會員個人信息紙質、電子“雙檔案”,用好會員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錄入和更新會員信息,準確掌握會員動態信息,實現會員檔案信息化管理。做好會員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會員在政治建設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報市法學會,取消其會員資格,確保會員隊伍忠誠可靠和純潔穩定。
?。ㄈ娀瘯T服務。研究會應做好會員服務,向會員提供內部刊物、學習資料等,努力建好“會員之家”;組織開展會員活動日、學術研討交流等活動,團結凝聚會員,增強隊伍活力;大力培養政治和業務素質好的中青年理論骨干,積極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為首都優秀法學法律人才脫穎而出和健康成長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研究會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章程和組織規則為基礎的各項工作制度,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財務管理、請示報告等制度,健全和落實研究會內部日常工作制度,加強印章管理、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會員檔案管理、重要會議記錄、簽發文件、財務管理、重大活動事項決定審批備案制度等,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和自律機制,從制度上保障研究會的規范運作。
?。ㄒ唬┭芯繒顒映B化。研究會每年至少組織4次活動,為廣大會員及專家學者參與研究會活動和展示交流研究成果創造條件、搭建平臺,圍繞國家和首都中心工作及相關法治問題開展研討交流,提供法治對策建議等,發揮研究會職能作用。
?。ǘ﹫猿种卮笫马椪埵緢蟾嬷贫?。研究會舉辦學術年會、涉外交流活動、境外捐贈、班子人員調整、換屆等重大事項,須事前兩周向市法學會請示、事后一周內向市法學會報告。其他專題研討會、論壇等活動,須向市法學會報備。
?。ㄈ┙L述職報告制度。會長對研究會工作負全責,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和市法學會述職報告。研究會會長報告履職情況主要包括:抓研究會的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及會員隊伍建設,學風建設、學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黨風廉政建設等。報告方式采取書面述職報告或會議述職報告。
?。ㄋ模┠甓裙ぷ骺偨Y報告制度。研究會應于每年12月底前召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會議,系統總結研究會一年來的工作完成情況及研究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并由會長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作工作報告。研究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應按要求及時向市法學會報送。
第二十條 市法學會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研究會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撠煶闪⒌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ǘ┍O督、指導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ㄈ┴撠煂ρ芯繒甓裙ぷ鲌蟾娴某鯇?。研究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法學會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及財務報告。
?。ㄋ模﹨f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研究會的違法行為。
?。ㄎ澹嘘P機關指導研究會的清算事宜。
?。┞犎⊙芯繒邮?、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支持研究會提供公共服務。結合實際、積極穩妥地推進研究會主動承擔法律政策咨詢、第三方評估、法律服務等公共服務項目,為研究會參與公共服務提供便利。支持研究會多渠道、深層次、寬領域地參與政府決策咨詢,更好發揮智庫作用。積極搭建平臺,為研究會、區法學會之間交流合作創造必要條件。及時向上級組織和有關機關提出政策建議,并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支持研究會創新發展。
第二十二條 繼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研究會加強自身建設,指導研究會發揮專業優勢,承接課題、學術活動、法律服務等項目,獲得資金支持,保障研究會工作正常運轉。對組織建設、活動開展、成果產出、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評估良好的研究會,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推動研究會依托單位加大對研究會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三條 創新工作機制密切聯系服務研究會。通過落實市法學會領導和機關干部聯系研究會制度、召開研究會秘書長聯席會議或研究會工作會議、定期聽取研究會工作匯報、開展調研座談等形式,及時準確地了解掌握研究會相關情況和工作需求,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研究會工作成果評估機制。學習借鑒民政部門管理評估社會組織的經驗做法,適時對研究會工作綜合情況進行評估。對優秀研究會給予表揚激勵,在安排黨建管理崗位、參加學習交流培訓、評先推優、獲得學術研討資金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研究會給予通報批評和約談整改。
對活動不經常、作用發揮不夠好,綜合情況評估得分較低的研究會,市法學會將采取約談研究會負責人、專題聽取研究會情況匯報、學會機關定點幫扶、建議撤銷等措施,督導研究會進行整改,推進研究會建設整體提升。
第二十五條 市法學會要加強對研究會的組織領導,定期聽取研究會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研究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研究會工作的調研和業務指導,確保研究會各項工作有序運行和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管理辦法》《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會換屆暫行規定》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