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管理辦法》經北京市法學會2015年3月10日第六屆第十一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法學會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發展,規范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活動,加強對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服務與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法學會章程》和《中國法學會研究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是北京市法學會團結與組織首都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相關各界人士開展法學研究與交流的學術團體,是北京市法學會組織推動法學研究的主陣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任務
第三條 組織法學、法律工作者學習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市委指示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善之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條 組織本學科和本專業領域的法學、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學研究,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應用轉化,發揮智庫作用。
第五條 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重大法治理論和法治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第六條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求真務實的良好學風,反對學術腐敗。
第七條 參與國家和首都立法規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咨詢、論證工作,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參與執法、司法研究,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服務法治實踐。
第八條 組織評選本學科、本專業領域里的優秀法學研究成果,扶植年輕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成長,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九條 開展國際間和地區間的法學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參與法學教育和法治宣傳,培養法學、法律人才,主管主辦本會刊物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律圖書及資料。
第十一條 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咨詢、培訓和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 反映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組織
第十三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理事會原則上由50人以上理事組成。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理事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理事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學術職稱或者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理事應當參加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或者屆內有三年不參加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第十四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研究會、社團法學會重要工作。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應當從政治素質好、學術造詣深、品德高尚,能團結帶領本學科、專業領域的法學、法律工作者中產生。會長應具有正高級學術職稱或者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秘書長應具備樂于奉獻、敢于擔當的精神和較強的統籌協調能力。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應征得候選人所在單位同意。副會長人數一般不超過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理事人數的10%。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提名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情況特殊的,應當在醞釀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擬任負責人候選人建議名單時報請北京市法學會審查批準。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不兼任北京市法學會其他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職務,不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北京市法學會所屬社團法學會領導職務的,應依據北京市委組織部相關規定,履行相關備案審批手續方可任職。
第十六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可設名譽職務,由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北京市法學會及所屬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發展的會員均為中國法學會會員。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統一制發個人會員證,團體會員根據入會組織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入會條件
個人會員入會條件:凡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并具有較強研究能力的首都法學、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北京市法學會或所屬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同意,并報北京市法學會備案后,即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入會條件:凡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的法學、法律團體,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北京市法學會所屬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同意,并報北京市法學會備案。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規定的程序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發展遵循積極發展、堅持標準、合理布局的原則。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實行“誰發展,誰管理”的原則。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要制定會員管理辦法,明確專人負責會員工作,建立會員信息和檔案,形成電子和紙質的雙載體。
第二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個人會員的權利:
?、?nbsp;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nbsp;參加本會及相關法學社會團體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nbsp;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nbsp;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個人會員的義務:
?、?nbsp;遵守本會組織規則或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nbsp;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nbsp;提供研究成果;
?、?nbsp;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團體會員的權利:
?、?nbsp;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nbsp;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nbsp;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nbsp;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團體會員的義務:
?、?nbsp;遵守本會組織規則或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nbsp;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nbsp;向本會提供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nbsp;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會員信息發生變化時,相關會員應以適當方式提出變更申請,檔案管理負責人收到后應及時更正。
第二十四條 會員信息和檔案應長期妥善保存。不得擅自修改、泄露會員信息和檔案的內容,不得未經批準對外使用會員信息,禁止外借會員檔案。
第二十五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愿退會時,應該提交書面申請,北京市法學會或所屬研究會、社團法學會作出準予退會的決定并報北京市法學會備案,便視為退會。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經北京市法學會或所屬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核實后,注銷其會員資格。
第五章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設立
第二十六條 設立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應當根據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和法治實踐的需要、新興法學學科發展和首都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建設的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
?、?nbsp;有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與已有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基本不交叉、不重疊。
?、?nbsp;本領域有相當的研究基礎,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學者和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
第二十七條 設立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由北京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設立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前,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成立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nbsp;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的學科帶頭人或專家發起,組成籌備組,向市法學會提交申請報告、研究會組織規則(章程)草案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候選人建議名單。
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候選人建議人選應當事先征得所在單位同意。
?、?nbsp;由北京市法學會主管部門對擬設研究會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裳埾嚓P專家學者對設立該研究會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初審意見提交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nbsp;會長辦公會同意設立的,予以書面批復。
?、?nbsp;北京市法學會批準成立的,在籌備組主持下選舉產生研究會首屆理事會,并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成立社團法學會,須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關于社會團體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建設應專職化、專業化,能具備相對穩定的工作團隊和辦公場所,負責管理信息、檔案、財務等具體事務,承擔相關活動的組織聯絡工作,起到上傳下達、內外協調、牽頭抓總的作用。為便于工作的開展,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力爭依托一個相關單位,支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并報北京市法學會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換屆
第三十一條 依據中國法學會章程規定,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每屆任期5年,屆滿按期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查同意,延期換屆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實行任期制。會長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副會長連續任職的時間由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常務理事會主持本會換屆工作。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研究換屆事宜。
第三十四條 新一屆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常務理事名額分配方案,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提出并經有關單位同意后,提請理事會會議民主選舉。
新一屆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經有關單位同意后報北京市法學會批準,然后作為正式候選人名單草案,提請理事會會議民主選舉。常務理事會協商不一致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半數的意見做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屆中補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按照第三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應當于屆滿前3個月向北京市法學會報送換屆方案。換屆方案通過后,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通過新一屆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組織規則或章程,產生新一屆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社團法學會換屆,要遵循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和規定,提前做好相關準備。
第七章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
變更、解散、撤銷、分立和合并
第三十七條 研究會變更名稱、領導成員、辦公住所等,應及時向北京市法學會報告。社團法學會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內部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章程等登記、備案事項,應經北京市法學會審查同意后,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因自身原因需解散的,應由會長召開理事會會議研究,經充分協商后向北京市法學會提出解散申請,北京市法學會經審查同意,方可解散。
第三十九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可以決定撤銷或建議撤銷:
?、?nbsp;違反憲法、法律,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經警告或者整頓無明顯改進的;
?、?nbsp;連續多年不開展學術活動,長期處于癱瘓狀態,經整頓無明顯改進的;
?、?nbsp;其他具備撤銷或解散情形的。
第四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北京市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可以決定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八章 對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要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動組織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要集體討論通過。
第四十二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要堅持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項應事先向北京市法學會報告:
?、?nbsp;舉辦涉及當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形勢中的重大問題的報告會、論壇等學術活動;
?、?nbsp;與境外及港澳臺組織交流與合作或實行互訪的;
?、?nbsp;聘請境外及港澳臺人員任本會職務或本會成員任國外及港澳臺組織職務的;
?、?nbsp;接受或申請國外及港澳臺捐贈、資助的。
第四十三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報北京市法學會。
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開展學術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財務管理的情況等。
工作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召開年會及舉辦其他學術活動的安排。
第四十四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應當于年會和學術活動結束后,一周內向北京市法學會提交活動信息,一個月內向北京市法學會提交相關的綜述材料。
第四十五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主辦的期刊、資料等,須按照北京市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北京市法學會備案。開辦的非經營性互聯網站,須按國家信息產業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遵守相關規定,嚴格網站管理,不得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問題和政治性問題。
第四十六條 北京市法學會及機關各部門應做好具體的服務工作。
?、?nbsp;組織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及廣大會員參與法學研究。緊緊圍繞憲法和法律實施、首都中心工作、法治建設、政法工作,通過課題研究、研討會、咨詢論證、第三方參與立法等方式,建立健全成果形成機制、成果評價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充分發揮首都法學領域核心智庫作用;
?、?nbsp;組織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及廣大會員參與社會建設。通過購買社會組織管理崗位,幫助解決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工作人員問題,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推動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全面建設,通過開展優秀公益法律服務品牌,法律服務項目等評比活動,激勵激發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工作動力和活力,通過開展符合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特點規律的黨建活動,探索成立研究會、社團法學會黨組織或聯合黨組織。
?、?nbsp;組織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及廣大會員參與法治宣傳,發揮首都法學、法律人才優勢,做好輿情引導,利用首都法學網建立研究會、社團法學會主頁,宣傳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活動信息、研究成果和專業刊物,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手段,為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提供信息,建立交流平臺;
?、?nbsp;聯系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及廣大會員,為其自身建設和發展提供各種服務,加強對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發起、成立、換屆、社團登記及年檢各環節的幫助與指導,定期向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寄送《法學雜志》、《北京市法學會》工作刊、《首都法學動態》、《研究組織工作動態》等相關資料,不定期舉辦相關培訓、講座和報告會,召開研究組織建設工作會、秘書長聯席會議等活動,不斷提升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工作水平和自身發展。
第九章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經費、資產與財務
第四十七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應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工作管理辦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四十八條 研究會、社團法學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nbsp;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可以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收取會費,可通過正當渠道爭取依托單位和社會相關組織的支持或贊助;
?、?nbsp;北京市法學會資助的課題費,應向北京市法學會報告使用情況;
?、?nbsp;其他渠道來源的經費,如政府資助、社會捐贈、會員會費等應??顚S?,其年度收支情況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其中接受、使用捐助和資助的經費,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和業務范圍;
?、?nbsp;研究會、社團法學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合法收入,應用于符合學會宗旨的業務活動和學會自身事業發展;
?、?nbsp;經費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接受理事會的監督。社團法學會在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時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社團法學會終止前須在其依托單位和市法學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法學會和登記機關及依托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該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社團法學會除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和本辦法開展活動外,還應嚴格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后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法學會辦公室 2015年3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