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法學會因公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學會機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各研究會、社團法學會:
經學會黨組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法學會因公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法學會黨組
2015年3月6日
北京市法學會因公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辦法》(京外發[2014]1號),根據中國法學會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北京市法學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法學會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及參加北京市法學會因公出國(境)法學交流團組執行出訪任務的北京市法學會所屬研究組織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因公出國(境)工作,指的是出國(境)學習、交流、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活動,根據境外停留時間和執行任務的性質,可分為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和境外培訓任務。
第四條 北京市法學會執行因公出國(境)工作,服從并遵守中國法學會外事工作“五四三”指導思想,即五個服務:為總體外交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為法治建設服務、為法學研究服務、為法學法律工作者服務;四項原則:獨立自主、平等合作、相互借鑒、共同發展;三項方針:友好訪問與專題考察相結合的方針、比較研究與立法司法實踐相結合的方針、學術交流與培養中青年法學法律人才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北京市法學會因公出國(境)工作堅持三項原則:
?。ㄒ唬┮蚴露ㄈ?、從嚴管理。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執行因公出國任務的人員,不得因人找事。
?。ǘ﹦諏嵏咝?、規范嚴謹。規范因公出國(境)工作管理的各個環節,構建科學、高效、規范、嚴謹的因公出國(境)管理體系。
?。ㄈ┓诸惙?、促進發展。根據對外法學交流的特色與需要,針對北京市法學會機關人員、政法實務部門黨政人員、高??蒲袡C構專業人員、社會其他單位從業人員的差異性,提供分類服務,確保北京市法學會重點項目、重要團組的順利出訪,切實促進法學交流,服務首都發展。
第六條 北京市法學會因公出國(境)工作受北京市法學會黨組統一領導,具體承辦機構,即北京市法學會外事管理部門,設在聯絡部,主要職責為:
?。ㄒ唬┴撠煴本┦蟹▽W會因公出國(境)工作任務組團的年度計劃,并根據上級單位因公出國(境)工作任務調整隨團計劃;
?。ǘ┴撠煴本┦蟹▽W會因公出國(境)工作任務的申報工作;
?。ㄈ┴撠煴本┦蟹▽W會所屬因公出國(境)人員護照(通行證)、簽證(簽注)的申領和護照(通行證)的收繳、保管工作;
?。ㄋ模┴撠煴本┦蟹▽W會因公出國(境)自組團組行前的教育培訓工作,以及因公出國(境)團組出訪報告的上報和存檔工作;
?。ㄎ澹┴撠焸鬟_中國法學會和北京市外辦關于因公出國(境)工作方面的要求和規定,并按相關要求和規定完成相關工作;
?。┴撠熍c因公出國(境)工作有關的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紀律
第七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管理和督促團組成員遵守各項外事紀律,團組出訪前統一接受出訪集訓,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
第八條 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維護民族尊嚴;遵守當地法律法規、風俗習慣;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監督,遇到重大事項及時上報請示使領館。提高政治敏感性,注意防范反華敵對勢力,保持高度警惕。
第九條 嚴格按照批準行程,不擅自延長團組在外停留時間、不前往未批準國家(地區)或城市,包括“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不擅自取消與外方確認的公務安排,不參加與訪問無關的活動。
嚴格按照批準行程,原則上統一出發和歸國。持因私護照參團的研究組織人員如有特殊原因不遵守此項規定,須提前報聯絡部并由聯絡部上報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決定。
第十條 嚴守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攜帶涉密載體;不在非保密場所談論涉密事項,不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北京市因公出訪各項經費開支標準,厲行節儉、務實高效,不借出訪之機謀取私利,不違反國家規定收送禮品,不用公款相互宴請、大吃大喝、聚眾酗酒、購買高檔消費品和禮品或參加高檔消費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因私外出請示匯報制度,不隨意單獨活動。
第十三條 遵守證照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境外期間,由團長本人或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證照。
第十四條 北京市法學會機關各處室及直屬單位人員執行出國任務必須經過因公出國(境)審批,嚴禁持因私護照(通行證)出國(境)執行公務。因私出國(境)等活動,歸北京市法學會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第三章 因公出國(境)工作管理
第十五條 立項。聯絡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國(境)計劃。出訪計劃經北京市法學會主管學會領導簽署意見后,由聯絡部報北京市法學會黨組,經黨組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報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出訪目的確定執行因公出國(境)任務的人員。參團人員為北京市法學會機關各處室及直屬單位的,由北京市法學會黨組研究確定。
參團人員為北京市法學會所屬研究組織的,由各研究組織秘書處負責向聯絡部報名。報名條件為:
1、本人研究領域、專業方向與所報名團組將執行的出訪任務相一致或確因工作需要。
2、經本人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的。
3、能夠自行承擔經費。同一團組一個研究組織報名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名,特殊情形經北京市法學會黨組同意除外。
第十七條 組團。 因公出國(境)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公務任務和實質性內容,公務活動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和在外時間。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的,同一任務團組中的黨政人員不得超過6人。出訪1國及地區不超過5天,出訪2國及地區不超過8天,出訪3國及地區(不得超過3個國家及地區)不超過10天,離抵境當日記入在外停留時間,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執行境外培訓任務的,團組人數和在外時間按照北京市外辦及外專局對培訓團組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示。團組確定后在北京市法學會機關內如實公布團組和人員信息,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團組全體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務、出訪國家、目的及預期效果、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函、邀請單位情況介紹,經費來源和預算等。
第十九條 審批。因公出國(境)執行公務的北京市法學會機關及所屬研究組織人員均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持因私護照隨團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北京市法學會所屬研究組織人員也應由其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向北京市法學會出具同意函。
第二十條 總結。因公出國(境)團組應認真做好出訪總結,出訪總結應在出訪歸國后一個月內報聯絡部??偨Y內容包括:在境外的主要活動,出訪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獲,執行外事紀律和財務制度等方面的情況。聯絡部根據出訪總結出具出訪報告,按要求報中國法學會、北京市外辦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四章 因公護照(通行證)和簽證(簽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護照(通行證),證件上填寫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副處級(含)以上人員因公護照由北京市外辦保管,副處級以下人員因公護照由聯絡部統一保管。
第二十四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須在歸國后7日內將護照(通行證)交聯絡部。逾期不交又無正當理由者,由市外辦根據外交部的規定和授權宣布其護照(通行證)作廢,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為其頒發護照(通行證)。
第二十五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在外期間因公護照(通行證)應由專人妥善保管。在國(境)外丟失因公護照,應立即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和外交部授權的有關機構報告。對丟失護照(通行證)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執行。
第二十六條 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人員和公安機關登記備案人員的因私護照,由北京市法學會組織人事部門作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章適用人員僅為北京市法學會機關各處室及直屬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法學會辦公室 2015年3月6日印發